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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莆田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9】 【来源:】 【字体显示: 】 【阅读:次】

关于印发莆田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教育局(事务局)、财政局,市直普通高中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闽财教〔2010〕118号)、《关于完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闽财教〔2015〕75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7〕47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财教〔2016〕47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落实与实施,特制定本细则,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我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闽财教〔2010〕118号)、《关于做好普通高中和少数民族学生国家助学金集中支付工作的通知》(闽教助〔2012〕15号)、《关于完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闽财教〔2015〕75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7〕47号),以及福建省教育厅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6〕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主要内容是指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团体参与助学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 由省、市县(区)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市县(区)分担比例比照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的分担比例。“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免学杂费”主要用于学校因免除学杂费而导致学校收入减少部分的补助。

第六条 普通高中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指应收入,即扣除国家免学杂费之后的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专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开支。

第七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成立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设立学生资助专门机构,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确定专职工作人员,并保障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方面待遇。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16〕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实际工作,每周每人减免4~6课时的工作量。

 

第二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  资助类型、档次及标准。普通高中资助类型分为国家助学金及免学杂费。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对在籍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低保家庭(含农村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学生、孤儿(含SOS村适龄儿童)或残疾学生(以下简称四类兜底对象)实行“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政策。因免除学杂费导致普通高中学校事业收入减少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每生每年1600元标准补助学校。对公办学校,其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地人民政府、财政及其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民办学校,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其学杂费高出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的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在籍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金政策。助学金分为两档:

一档资助对象:包括四类兜底对象、烈士子女或优抚对象子女等。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二档资助对象:①父母是下岗职工且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②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的(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③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的;④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等。标准为每生每年1700元。

第九条  实行动态比例。“国家助学金”在全省按10%实行动态资助比例的前提下,全市平均资助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的10%左右确定,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学校可如实上报困难学生人数。

第十条  组织评定时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行“按学年申报、分学期发放”的办法,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次年春季学期根据资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微调。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行“按学年报告、分学期补助”的办法,每学年在秋季学期确认一次,次年春季学期根据资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微调。

第十一条  规范支付渠道。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实行“统一办卡、集中支付”的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统一办卡,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经发卡银行批量发至学生资助银行卡上,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财政局会同同级教育局,直接下达相关学校。

第十二条 确保精准资助。除四类兜底对象外,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在规定的资助比例内,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评审,确保应助尽助。

第十三条 甄别受助对象。各县区、各学校要认真甄别受助学生类别,做好受助对象资料的收集、归档。

1.建档立卡对象。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收集汇总形成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名单确认表,由教育主管部门提请或函请县(区)级扶贫部门审验确认,或学生提供县(区)级扶贫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低保(含农村特困救助人员)对象。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收集汇总形成低保家庭(含特困)学生受助名单确认表,由教育主管部门提请或函请县(区)级民政部门审验确认,或学生提供县(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如果提供的证明是“低保证”,需经当年动态年审;

3.残疾学生。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收集汇总形成残疾学生受助名单确认表,由教育主管部门提请或函请县(区)级残联审验确认,或学生提供县(区)级残联发放的残疾证;

4.孤儿(含SOS村适龄儿童)。提供县(区)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孤儿证或相关证明;

5.烈士子女或优抚对象。由学生本人提供县(区)级民政部门或所在部队出具相关证明;

6.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对象。由学生本人提供村(居)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加盖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政府相关部门的公章。

 

第三章  申请、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资助申请条件。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如下: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五条 规范实施步骤。组织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评审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资助工作全面落实到位和资助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1.宣传发动。在学生入学前和入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家长、学生公布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政策、资助流程等。宣传时,应明确告知学生和学生家长,如果手持红色扶贫手册、绿色低保证、残疾证和农村特困救助对象证明、孤儿证的学生,一律免除学杂费并享受最高档国家助学金。

2.提出申请。每学年秋季注册时,受助学生必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资助申请,并填写《福建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

3.核实证件。四类兜底对象,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自上而下、上下结合”收集建档立卡对象学生信息、低保家庭(含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学生信息、孤儿(含SOS村适龄儿童)、残疾学生信息,分别填写《XX年X季学期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名单确认表》、《XX年X季学期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含特困)学生受助名单确认表》、《XX年X季学期普通高中孤儿(含SOS村适龄儿童)学生受助名单确认表》、《XX年X季学期普通高中残疾学生受助名单确认表》(附件2-5,一式两份),报送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送交或函寄相应扶贫部门、民政部门、残联审验确认盖章。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信息,由学生提供村(居)委员会证明,报请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并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评审认定。

4.评审认定。享受二档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实行两级评审制,即“班级评议、学校认定”。班级评议填写《班级民主评议会议记录表》(附件6),学校认定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学校评审会议记录表》(附件7)。免学杂费名单需经学校评审认定,并填写《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学校评审会议记录表》(附件8)。

5.助前公示。学校认定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填写《XX年X季学期莆田市XX学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公示》、《XX年X季学期莆田市XX学校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受助学生名单公示》(附件9-10),将拟上报教育主管部门的学生信息在学校层面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将公示结论写入公示名单上并拍照归档。

6.上报数据。

①每学期开学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相关信息化工作平台,上报本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受助学生信息。

②每学期开学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写《XX年X季学期莆田市XX学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XX年X季学期莆田市XX学校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对象明细表》(附件11-12),以纸质形式(一式两份)送交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时作为财政下达指标的重要依据之一。

7.资助台账。学生资助工作阳光运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莆田市XX学校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台账》(附件13)格式要求,建立学生资助工作台账,便于相关部门对学生资助执行情况的核查和监督。

8.资料建档。认真做好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学校按照《莆田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档案资料清单》(附件14)格式要求,科学、合理做好资料建档归整工作。普通高中学校校长是学生资助第一责任人,受助学生信息必须经过校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  规范发放程序。

1.各县区(管委会)教育主管部门对各学校报送的《XX年XX季学期莆田市普通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15)予以审核,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行“统一办卡,集中支付”的形式发放,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的申请和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按学期将省级、本级配套“国家助学金”预算指标足额及时下达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至相关学生资助卡中;

2.各县区(管委会)教育主管部门对各学校报送的《莆田市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16)予以审核,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直接下达相关学校。

3.各县区(管委会)教育主管部门、市直学校应于每学期期末将《XX年XX季学期莆田市普通高中助学金免学费情况汇总统计表》及《XX年XX季学期莆田市普通高中免学费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15-16,电子档及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第十七条 加强资金管理。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安排本级应承担的资金,规范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财务管理,确保资助专项资金安全、切实将助学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区(管委会)教育主管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助资金,虚报受助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将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做好政策宣传。各县区(管委会)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活动,使党和政府的教育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和家长知晓受助的权利,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